据工人日报讯 铁道部昨日发布通知,对《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附表3中关于退票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原第3项退票费的计费条件为: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现计费条件修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
新规定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