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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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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 不得拖欠职工工资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健康、有序进行意义重大。

在国资委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还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要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改制企业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使用;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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