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此种说法不正确
编辑同志:
贵报2月9日3版头条《儿子下班途中遭劫致精神分裂》文中“下班途中遭劫致病,应算工伤”的说法,没有政策依据。
首先说明,七旬老母求讨医疗费应该,对儿子致病深表同情。咱们对事不对人。发生在1997年9月“下班途中遭劫致病”的事故是否算工伤,应以1996年8月4日劳部发[1996]266号文发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为准绳来考量。该办法第八条列出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下班途中遭劫致病的情形,何以算工伤?
退一万步算,即就是以最近的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的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考量,“下班途中遭劫致病”还是不能算工伤。该条例第十四条列出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及第十五条列出的“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都没将“下班途中遭劫致病”包含其中。
贵报以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帮职工维权为己任,其责任何等重大,在关乎法规政策的事件上,应慎之又慎,深查细究,切不可感情用事,草下断语。媒体的导向作用和社会效应非同寻常,倘若“下(上)班途中遭劫致病”者及家属,以2月9日贵报为据讨要说法,将会引起多少麻烦?愿贵报体察。
读者 杜帅斌
编者按:在收悉杜帅斌同志的来信后,本报编辑在查阅资料后,确认该稿确系有不当之处。在这里我们感谢杜帅斌以及广大读者的指正,也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本报与读者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