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国现行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脱胎于计划经济年代,在诸多方面已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发展。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1999年修正实施的原《公司法》共229个条文中,本次修改就删除条款达46条,增加条款达41条,修改条款达137条,内容涉及方方面面。2月23日,在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司法》修订专家组成员,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学界泰斗江平教授为我们解读了新《公司法》的修改精要。记者根据录音资料整理,特推出《解读〈公司法〉》上下两篇——
给公司更多“自治区”
新《公司法》鼓励投资、兴业,将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降低了
设立门槛降低
江平说,修订后的《公司法》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体现了投资者自由精神。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明显降低了:第一,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第二,设立股份公司原来需要国务院或省部级部门批准,现在这一条取消了,设立条件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第三,发起人数是2人到200人。在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般至少5人,没有人数上限。做出这个规定,是为国有企业改制创造条件。第四,募集设立方式方便了。原来,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向社会公开募集,现在增加了“定向募集”的章程。这么规定的目的,是鼓励投资,体现企业自主自律精神,不要被国家管得死死的。
江平认为,降低设立公司门槛透露了三个重要信息:第一,设立公司的门槛低了,风险要由与公司打交道者自己决定。例如,注册资金为3万元的公司,要和你做100万元的交易,交易者就要谨慎。本来,市场风险就不应该由立法者来考虑,而要交易者风险自负。过去,我们的法律过多考虑了降低风险。
第二,看一个公司的信用,不能只看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成立时的资本,交易者还要看交易对象交易时资本和总资产。
第三,虽然注册资金的门槛降低了,但是出资不实的刑事、民事责任没有改变。注册资本额可以降低,但法律责任没有降低。
“非专利技术”不能出资了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什么是非专利技术,法律规定很模糊。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用什么东西出资,只需满足3个条件:1.可用货币评估;2.可以转让;3.法律不禁止的。
这个规定就解决了曾经争议的很多问题,比如股权能否出资。按照新法,股权可以出资作为注册资本,因为股权可以用货币评估,可以转让,没有其他的法律明文禁止。
商誉可以出资吗?商誉可以评估,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是商誉在我国是和企业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商誉不能单独转让。因此,商誉不能够出资作为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将“非专利技术”排除出出资形态。江平举例说,厨师能不能拿法国大菜的手艺当作出资形态?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就不行。这是因为,凡是出资,都应该是有价值的财产,并且可以转让。但是,专属人身的某种技能不具备可转让性。
江平透露,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股权可否出资?会计学家认为,股权出资无法做账;比较多的法学家认为,股权出资比较危险,债权人利益容易受损;也有人认为,股权可以质押,符合出资的条件,为什么不可以作为直接出资?因为围绕这一点的争论较大,立法时没有将股权出资直接写进修订后的《公司法》。
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两者岂不是矛盾?其实,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在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设立“防火墙”,公司必须通过审计,证明其未将公司财产挪用。
江平认为,这些规定说明两点:第一,我国《公司法》正在融入世界潮流,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其次,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十分严格,只有在不断实践完善的基础上放宽。例如,今后还有可能允许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不再千篇一律
江平指出,当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公司章程将不是千篇一律。过去到工商登记,工商可能对你说,按照标准范本来写章程。今后,将没有什么标准章程。而且,今后要求章程修改、或者撤销无效条款的诉讼将增加。修订后,任意性规定大大增加了:
第一,有关股东权利方面,规定股权可以转让。
第二,有关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三会”权限,现在则由当事人自行规定。
第三,原《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修订后的《公司法》则规定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江平认为,这条规定与国有企业有关系。在许多国有企业,董事长和经理的行政级别是平级的。
第四,原《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经理”,修改后则规定“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就是说,可以不设,还可以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
国有独资公司设专节
在原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因其规范风格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较大区别,屡屡受到批评,甚至多次被一些专家要求删除,但经过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后,根据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保留了这方面的内容,并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修改的国有独资公司设为专节。
主要内容有: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本报记者 刘公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