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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3月14日
社会·法制
04

三少女遭车祸“同命不同价”

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同学的一半。

何源,14岁,是在城里卖肉的农村户口持有者何青志、谌登兰的独生宝贝女儿。

何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读书。当天,她在上学途中遇到同校的另外两个好朋友,3个好伙伴上了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

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一辆对面驶来的满载货物的卡车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正好将三轮车压在下边。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凋亡了。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很快成立,开始调查事故原因,并对死者进行赔偿。3个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代表进行协商。

另外两家先后与公司协商“私了”,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

让何青志夫妇意外的是,当他们就女儿的赔偿只能给他们死亡赔偿金507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

何青志夫妇得到的权威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而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得遵照该规定执行。

按此规定,女儿属于农村户口的居民,赔偿的标准是2004年度的重庆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他孩子是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应基于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农村户口的居民因此就和城市居民拉开了长长的距离。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元两个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

根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的何青志夫妇大声质问:“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的生命?”

这样的质司,注定除了喧泄内心的苦闷外,没有其他实际的效果。于是,痛苦很快演化成为悲愤,夫妇俩简直成了“祥林嫂”,想给女儿讨一个公道,讨一个能让所有农村户口的人心服口服的解释。

最终,肇事方铺金公司赔偿了8万元,加上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单独赔偿1万元,何家总计得到赔偿金9万元。

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这样的结果在当地引起众口一词的“声讨”,相关规定也备受指责:农村人的命就比城里人低一等吗?!知晓此事内情的居民纷纷表示,很难理解也无法从感情上接受这样的法律规定,呼吁让这样的“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尽快得到改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军透露,重庆市高院拟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实际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大体一致。

这一尚未变成现实的规定,即使并未实现农村人和城市人的死亡赔偿标准的绝对统一,但毕竟是朝着人们期盼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唐中明 田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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