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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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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实施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也可领证

本报讯 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我省新《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实施,2003年印发的《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规中指出集体企业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亦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符合五条件方可领取

(一)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五)“零就业家庭”长期下岗失业人员。

如何申领新证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向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当了解其本人的就业和生活情况,并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证明,其本人是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由其所在企业出具;其本人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其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既没有享受低保又未实现再就业的其他失业人员,由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直接办理。(二)居住地尚未建立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企业,经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具体申领程序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三)中央和省级管理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接受申请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办理程序。不予办理的应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本《规定》施行前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3个月内直接向原发证单位申请重新审核,未进行审核的自动作废。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持证人重新审核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已享受扶持政策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并收回原证。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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