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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3月17日
北国周末-观察·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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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政策性破产两年后终结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专家指出,2008年以后,包括国企在内的所有企业将依照新修订的《破产法》实施商业性破产。

《意见》就今后几年国企政策性破产作出总体规划范围和重点。总体规划实施范围包括:一是新增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1610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502.6亿元,职工228万人;二是目前已送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50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769亿元,职工123万人。以上企业共计211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职工351万人。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重点是:继续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和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继续做好有色金属困难企业关闭破产的收尾工作。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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