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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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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人终身不得担任国企负责人

据新华社电 南京市制定的《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被判处刑罚的人,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等。

据此《办法》,因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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