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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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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最低工资范围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从今年7月起实施。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类区,一类区490元/月,二类区460元/月,三类区430元/月,四类区400元/月。

这次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1995年以后出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院校、医院)。这些单位在1995年最低工资中未纳入执行范围,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下发的《最低工资规定》(21号令)将其列入范围,我省人大制定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也将其列入了执行最低工资范围,所以我省也将其纳入执行最低工资范围。

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劳动者列入执行最低工资范围,以前对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劳动者是否列入执行最低工资范围问题未明确,对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423号)第26条规定,修改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处向劳动者加付所欠劳动者工资50%以上到1倍以下的赔偿金。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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