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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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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行渭河排污许可证制度

本报讯 为严格控制渭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改善渭河水质,省环保局日前出台了渭河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凡是向渭河流域排污的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

按照规定,凡需要向渭河流域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在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领取许可证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生产工艺和装置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是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达到国家的要求,并做到达标排放;三是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已经安装或有计划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污水流量装置。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以上规定的,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限期治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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