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同命同价”大有深意
笔者认为,河南规定“同命同价”.体现的意义,不仅仅是《意见》本身,是大有深意的。
解读河南高法的《意见》可以看到,农民工“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是他们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同等计算的前提。这是详细的细则性规定,并不是通常担心认为的“二元分立”说——这实质上是规定制定中考虑到实际情况后,对“同命同价”用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的。换句话说,这种“推进”的实质,是消弭“户口”定终身格局的显著进步:“乡下人”并非永远就烙下了“乡下人”的标签,“乡下人”也可以奋斗,他们并不都是“穷人”;他们并不是没有变富的机会和可能,他们更不是永远都是“乡巴佬”。仅仅因为户口的标签,就将“乡下人”与“城里人”作非此既彼的“一刀切”式分类,事实证明,这是不科学不与时俱进的,是应该改变的。
.同时,“同命同价”和“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之间并不矛盾。众所周知,不管科技怎么发展,社
·李记·会如何进步,城与乡之间,终还是有差距——不管这样的差距是大是小——它是始终会存在的。填平城乡“鸿沟”的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等,各项的改革和建设,都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且这样的过程也许需要长的时间。我们不能因为改革的尚未完成和建设的正在进行,就放弃了“同命同价”等,关乎人性和社会和谐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健全的耐心和信心。和各项改革和建设一样,各项法律条文和制度、规定的修订与完善,同样需要一个逐步的过程。“过程”与“过程”之间,同样应该有个配套的结合点。就像两列并排行驶的火车,前进是需要“同步”的。任何停滞和不与时俱进,就意味着盲视、漠然和退步,以及不和谐。
所以笔者认为,此次河南省高法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国第一次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的做法,是大有深意的,是事关和谐的大进步,是值得击节赞赏和大力推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