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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保定点药店管理有新规
本报讯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陕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实施。
《办法》要求:凡符合以下资格与条件: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营业人员需经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在经营中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所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营药品品种总数的60%以上,并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的并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均可向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另据了解,西安市城六区范围内凡愿意承担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含原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刷卡零售药店),应于7月20日之前到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办理定点资格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者,造成后果自负。监督联系电话:029-87293422。
杨川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