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继1988年6月3日通过《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1995年4月21日修订《条例》后的再次完善地方文物法规。
《条例》强调了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制、强化政府责任和监督管理、明确文物保护范围和禁止行为、理顺考古发掘和文物移交、规范民间收藏文物等。在条文中特别明确了对捐赠文物、发现文物上交国家及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