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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8月30日
教育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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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七大亮点九月亮相

本报综合消息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表决通过。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接受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原因及新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的七大亮点。

“从我个人而言,对新法非常满意。”孙霄兵说。在他看来,新义务教育法有七个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孙霄兵说,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比如说,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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