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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重罚
本报讯 一些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侵害了职工享受国家福利的权利。西安市将制定《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保障职工利益。
在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递交会议审议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所贷金额,并对当事人处以所贷金额5%~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由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并处挪用金额5%~10%的罚款。” (李茗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