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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10月09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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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从今年10月1日起,安康市最低工资标准将在现行基础上再次提高,其中汉滨区提高30元,其他各县区提高2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日工作时间8小时,月工作时间20.92天)内,提供了在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该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和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工资、有害岗位特殊津贴、单位应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及各项福利费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用人单位。

安康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5年7月1日确定并开始实行的。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将从以前的每月430元增长到每月460元,其他九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将从以前的每月400元增长到每月420元。

■冯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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