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霸王合同使劳动者权益难保障
“因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时,员工不得拒绝、请假;女职工进入公司两年内不得生育……”“这样的劳动合同我怎么签?”“你觉得不能接受就不要签,下面还有人等着面试呢!”
这里摘录的是前不久发生在上海一家公司内,人事经理和一位应聘者的一场真实对话。即便明知是霸王条款,这位刚刚大学毕业的女生,犹豫之中还是在白纸上落下了自己的名字。
由于没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缺少政府部门指导性的意见,霸王合同的“霸气”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中越来越浓烈。
上海市总工会近日对19个区县150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执法检查调研,发现近38%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设有“霸王”条款。记者在采访调查中还发现,上海市劳动合同签订率不算很低,但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却很少。
劳动合同的制订一方面脱离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一方面没有工会的提前参与,即使偶尔被举报查处,因违法成本十分低廉,用人单位自然就“霸气十足”了。
于是,关于劳动时间、岗位、报酬等等一些劳动合同必备的关键条款,在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里就变成了“工作岗位可以由企业随意调动”、“劳动报酬视具体而定”、“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者自行负责”……或者语焉不详,或者干脆就摆出了一副“我就这样定规矩,你签不签随便”的无赖样子。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