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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11月27日
权益·保障
03

公司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百事通:

我的一名朋友是设计师,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但三个月期满后,公司认为他是新手,对工作还未完全适应,不符合正式员工的要求,于是行政部给他下发了一份书面通知,并让他签名确认,通知告知他因工作能力较弱未能转正,但考虑其工作表现可以延长三个月的试用期。但三个月又过去了,公司认为他还是不能顺畅完成本职工作,决定立即解除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的朋友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

汉中读者:伍女士

伍女士:

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据此,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为30天,单位与你朋友约定3个月试用期显然是违法的。至于说延长试用期问题,无论你朋友是否签字,都不能作为单位解除他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你朋友工作30天后,就属于过了试用期。

劳办发〔1995〕16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单位的行为,你朋友有权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1个月工资和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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