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6年12月20日
头版
01

景点价格不得出现最终解释权

本报讯 “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不少旅游景点会在其价格表上写上这么一句。西安市物价局近日明确指出,今后任何景点在价格公示中均不得出现这样的字样。

据了解,部分旅游景点在价格公示中印有“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一旦就票价与游客发生纠纷时,景点便以“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搪塞游客。西安市物价局与市旅游局近日制定了旅游景区的12条收费价格公示制度,作为旅游景区价格管理的蓝本,这些制度对门票价格、购票须知、优惠标示、商品价签、填写要求、检票标尺、价格投诉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还规定在任何价格公示中不得出现“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

(李秋玲)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