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旬阳打工妹程莉遭遇引起工会高度重视
西安市总帮受害人讨还公道
本报2月5日以《打工妹的一腔辛酸泪》报道了旬阳县打工妹程莉在西安某饼干厂打工时发生工伤,她向工厂所在地未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定,未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给认定了工伤,随后又鉴定为9级伤残,厂方却以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效为由,向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撤销了西安市未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她的工伤认定书的遭遇。
程莉的遭遇引起了西安市总工会相关部门的重视。日前,西安市总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站负责农民工投诉的干部李承华同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看过程莉的材料后,让所有接待人员感到心酸与惊讶。他说作为一个企业,从招收员工开始就违反政策法规,不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非法收取押金;工作期间以每小时1元钱的手段迫使工人超负荷劳动,掩盖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对机器设备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事故频发,使工人生命安全受到摧残;不按规定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不及时申报工伤。更为不解的是,受害者自己报了工伤认定,厂方竟然提出行政复议,撤销受害者的工伤认定。
李承华说厂方居然会对程莉工伤鉴定提出行政复议,证明老板对法律规定是有所了解的。厂方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断章取义地引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指责受害人“直到2006年7月7日才到西安市未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做法明显与条例规定的要求背道而驰,其行为表明已经处分了自己的权利,所造成的结果应由其自负”。居然把责任推给了受害人。请问,厂方明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什么不按本条例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为职工申报工伤?也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执行呢?
同时,老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相信通过法律武器,该企业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市工会同志已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及程莉反映的情况,帮程莉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请求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此案现已进入诉讼程序。 本报记者 郝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