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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2月26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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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保

本报讯 为推进

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江西省日前出台新措施,从今年起,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将可按照3%的费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据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介绍,从今年起,对已关闭破产、改制以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保统筹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参加医疗保险;对上述企业的在职职工,按低于当地标准缴费率即3%的费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安排,其中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区属企业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省财政适当补助。

江西省还规定,从今年起,对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和国有农林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3%的费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7:1:2的比例负担。上述人员参保后,将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来管理,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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