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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3月29日
企业新闻
02

化肥企业

对新税法 反响不一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不久前颁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会对国内化肥企业产生哪些影响?化肥企业对该法律的看法和心态如何?笔者就此对陕西部分化肥企业进行了采访。

“《企业税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国内企业当然是件好事,这是我们期盼已久的事情。”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尹润生高兴地告诉笔者。

尹润生说,一方面,新税法取消了外资企业多年来享受的“二免三减”特权,为国内企业创造了与外资企业同等的税收和政策环境,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修订为25%,相当于把国内企业原来33%的所得税降低了8%,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的资本积累、扩张、技术改造和发展壮大,也有利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员工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水平,是利民爱民之举,体现了政府“让全国人民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意愿。以渭化集团为例,公司近几年主打产品尿素的销售利润基本维持在5000万元左右,若按2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一年的现金流就可增加400万元。如果20万吨/年甲醇和1万吨/年二甲醚装置达产达标,那么,新税法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会更大,对企业今后的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当笔者问到:“有人认为,新税法的实施,在降低企业负担的同时,无疑也降低了所有企业的竞争成本,使原本濒临破产的小化肥企业又存活下来,导致全国化肥产量增加,竞争加剧,是否会对像渭化集团这样的大型企业产生不利影响”时,尹润生说:只要是市场经济,企业间就存在着竞争。几十年来,小化肥企业不仅为我国农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也为国家解决就业问题出了力,目前中小化肥企业的在职员工占行业职工总数的2/3还多,对社会和谐与稳定发挥着很大作用。所以对于中小化肥企业存在与发展的意义,不能简单地用经济效益或上缴税收来衡量,更应看到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如果小企业都倒闭了、“死掉了”,大企业又如何能独善其身?如果没有了竞争,又怎么实现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小企业的存在,才促进了大企业的发展壮大,才促使企业不断创新、行业不断优化结构,继而推动整个工业结构的日趋合理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退一步讲,即便所有小企业都倒闭了,大企业就没有竞争对手了吗?不是还要应对来自国外企业更大更激烈的竞争吗?

“对于本来就亏损或微利经营的小化肥企业,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企业产生多大影响。”陕西米脂县氮肥厂厂长杨树枝这样说。

杨厂长说,米脂县氮肥厂是目前陕北地区唯一幸存的国有化肥企业,自2003年以来,虽然累计投入2000多万元,对包括锅炉、造气炉和水处理系统进行了更新改造,使产能翻番,碳铵产量达15万吨/年,能耗也较以前大幅下降,但由于企业历史欠账多,当地经济落后(至今每年还靠国家和省上救济近亿元),农民购买力有限,所以产品价格一直处于全国最低水平(比如别的厂家或地区目前碳铵出厂价已达480~500元/吨,但该厂的碳铵出厂价只有420元/吨),加之近两年煤、电、运价和职工工资的大幅上涨,使企业生产成本激增,以致近几年产销情况虽好,但企业一年的纯利润只有三五万元,有时还会亏损。因为没有利润或利润微薄,所以,新税法对企业的影响微乎其微。

但杨树枝同时表示:新税法对那些有一定盈利能力的小化肥企业无疑提供了发展壮大的良机,这些企业只要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通过技术改造或上马新的先进节能装置与工艺,降低产品成本和能耗,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或利用税负下调的良机,开发有市场前景的“短平快”产品,走精细化工之路,避免与大企业的正面“冲突”,就一定能获得更大发展。 (陈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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