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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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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严禁“以证代文”违规收费

本报综合消息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今后将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根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另外,价格、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对违规收费行为要进行及时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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