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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6月12日
社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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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县”改革:地方权利再分配

县,历史上曾经直接由皇帝掌管;新中国成立后,县归省来领导,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地区才开始建立“市管县”体制。

因此,对于一县之“长”们来说,其实,他们工作中有两个“婆婆”——省、市两级领导。

不过现在,两个“婆婆”的历史已在改写。

所谓“省管县”体制是指:省市县行政管理关系由目前的“省——市——县”三级体制转变为“省——市、县”二级体制,对县的管理由现在的“省管市——市管县”模式变为由省替代市,实行“省管县”模式,其内容包括人事、财政、计划、项目审批等原由市管理的所有方面。

对现有的“市管县”这一行政管理模式,批评者认为,其管理效率太低,不利于发挥县一级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主体职能。

截至目前,全国实行财政“省管县”的有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18个省份,加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共有22个地区实行了“省管县”。

“过去是‘市管县’。财政的钱先给市,由市负责分给县乡。这就存在着一个财政资金在城市和农村分配的问题。而在财政体制上实行‘省管县’,实际上是城乡分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研究员张斌告诉记者,之所以要推行‘省管县’,就是要把钱直接落实给县乡,不再通过市来分。“新农村建设需要充实县级财力,‘省管县’的方式更容易实现这个目标。” (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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