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贪官通往地狱的大门并未关闭
5月29日,国家药监总局原局长郑筱萸被北京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死刑。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信号和政治信号。但有一点可以让人做出准确无误的解读,那就是,中国贪官通往地狱的大门并未关闭——至少并未完全关闭。尽管这只是地方法院的初审结果,但其“信号”意义无疑是鲜明和强烈的。郑筱萸是继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2004年2月12日被“立即执行”后,又一个以巨贪之躯将走向死神的“省部级以上高官”;而更具象征意义和标志意义的,是这一判决发生在贪污受贿罪所涉死刑律条实际上已被“冻结”的时段。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国内外有关人士普遍认为,论“受贿罪”,郑筱萸共“收受8家药企贿赂649万元”,比起官场众多贪蠹之徒似乎算得上“廉洁”,况且,在“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政策”背景下,郑筱萸完全有理由像马德、毕玉玺、韩桂芝、刘志祥、余振东、王昭耀等罪大恶极的巨贪那样,堂而皇之地从地狱门前逃生。然而,郑筱萸受贿罪的因果中却又有着“与众不同”的法律意涵、政治意涵乃至社会意涵——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例如在他“销售”的药品批号中,竟然有6种药品是假药。去年在夺命的“齐二药”和“欣弗”事件中,就有这位在全国药品生产中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局长大人的罪恶印记——收受了不法药企的贿赂,祸及民生甚至酿成命案,自然罪无可赦,而且是死有余辜!以上可视为公众对郑筱萸死刑之判的法律解读。
几年来,一批十恶不赦的贪官在死刑问题上享受了“少杀、慎杀”模糊司法政策的“佑护”之后,“死缓”在对贪蠹集群的审判中被演绎成一种悖于现行《刑法》精神的司法时尚,令社会产生了一种“贪官死刑制度已被废止”的直觉。而北京一中院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则释放出一个令人欣慰的信号:巨贪的地狱之门依然洞开!达摩克利斯之剑依然高悬于贪官头际!三年多来“废除贪官死刑制度”莫名其妙的惯力之步,似乎在这里被绊了个趔趄。
“法律至高无上”,迄今为止这不过仍然是人类社会的先行者或盲行者们所设计的一种理想的社会蓝图。因为,现代社会的法律不能也无法抛开“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奢谈“至高无上”。因为,只有在人民意志“至高无上”的基础上站立起来的法律,才称得上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只有在人民利益“至高无上”的本源上生长而成的法律,才可以称得上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李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