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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6月25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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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宽严相济”司法政策

安康铁路检察院走刑罚轻缓化之路

本报讯 “经过多天认真反思,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确是违犯法律的,违法犯罪就要认罪服法。”东窗事发三个月后,面对检察院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吴某流下悔恨的泪水。

吴某是安康铁路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助理政工师,因涉嫌贪污犯罪被群众举报。经过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缜密侦查,查明了犯罪嫌疑人吴某于2002年担任安康铁路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下属的房管所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设备材料和房屋维修施工过程中,采用虚列购料清单加大发票金额和完全虚开发票报销的办法套取公款,侵吞现金二万九千余元用于挥霍。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接到此案后高度重视,检察人员放弃了节假日休息,四处奔波采集证据。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态度多次反复。检察人员了解到,吴某因为担心被重判,思想顾虑很重,一直不敢主动认罪。这种情况下,检察人员的主要工作变为说服教育。经过办案人员多次耐心讲解法律法规,并通过各种渠道劝说,吴某终于打消疑虑,交待了犯罪事实,主动配合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吴某也被检察人员的真诚所打动,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悔过书,低头认罪,后悔不迭。

此案涉及贪污,本来属于“严打”对象。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同时吴某属于初犯、其贪污数额不大,影响较轻,在案发后及时退赔了赃款。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在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错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公诉方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从轻判决。

这只是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实践“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小小案例。在中央提出为构建和谐社会,倡导“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后,该院一手严抓严重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等的犯罪,一手对罪行轻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从检察环节体现刑罚轻缓化,并建议法院采用简易程序,有效挽救失足人员,节约了司法资源,既体现了人权保障,又达到了社会保护的效果。

(马文山 翟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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