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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6月28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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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车辆赔偿费有新标准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我省对超限超载车辆赔偿费有了新标准。

通知规定,对行驶非计重收费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的批复》(陕政函[2003]182号)及《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04]28号)的规定,征收公路赔(补)偿费。计重收费路段按照计重收费的有关政策执行。

公路赔(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货总重不超过3吨;低速载货汽车(四轮),车货总重不超过4.5吨;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六轴及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以上收费标准为:车货总重40吨以下的,超过规定值部分,0.2元/吨.公里;车货总重40吨以上(含40吨),60吨以下的,超过规定值部分0.3元/吨.公里;车货总重60吨以上的,超过规定值0.5元/吨.公里。几何尺寸超限,车货总高度4米(集装箱4.2米),宽度2.5米,总长18米,收费标准为50元/车次。卸载费收取标准为10元/吨次,装载费收费标准为15元/吨次。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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