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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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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条例重罚窃电行为

本报讯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窃电行为,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应缴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补缴电费;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故意导致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使用窃电装置用电等8种行为将被视为窃电,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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