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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私自打工不属勤工助学
本报讯 省教育厅和财政厅近日联合下文,要求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属于勤工助学的范畴。
安排勤工助学的岗位应该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其中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以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校外勤工助学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本报记者 任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