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为何屡屡成为“空判”
记者近日在江西、河南、浙江、山东等地调查发现,由于遭到犯罪侵害后民事赔偿无法兑现,一些刑事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而一些地方在探索建立救助制度的同时,又面临资金无保障、救助缺乏制度约束、地域差异过大等一系列尴尬,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刻不容缓。
法院“空判”频发 受害人生存遇困
陕西省汉阴县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中的10名被害人全部生活在农村。被害人之一韩阳富在铁瓦殿烧香时,被素不相识的邱兴华杀害。他死后,妻子吴必莲领着一个痴呆儿子靠捡垃圾为生。铁瓦殿道观住持熊万成被邱兴华残忍杀害后,其多病的妻子尹行巧带着10岁的儿子靠亲戚和乡亲的救济施舍艰难生活。尹行巧说:“我家的顶梁柱没了,不知道以后日子该咋过。”
陕西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张涛说,邱兴华案10个被害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计算,民事赔偿至少得一百多万元,而邱兴华家里除了三间瓦房,再没有别的财产。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宣判后难以执行,法院判决往往成为“空判”,邱兴华一案绝非个案。笔者在一些地区调查发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现象普遍存在,绝大部分案件成为“空判”。“这类案件95%以上无法执行。”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宏伟说,今年1至5月份,申请执行的24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目前没有一件执行成功。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赵可指出,按照我国法律体系,刑事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应通过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加以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90%的刑事受害人的损害无法得到赔偿。
补偿刻不容缓 受害人亟待“司法关爱”
鉴于目前的这种现状,一些法学界专家及基层司法工作者强烈呼吁,国家亟待出台受害人救助与补偿的政策或法规。
“建立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要有大计算或大功利的意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赵宝成认为,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虽然会使国家承担一定的财政压力,但被害人被安抚了,社会安宁了,取得的社会收益远远大于国家支付的经济成本。 (胡锦武 郭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