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转世活佛需经政府审批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发布《藏传佛教转世管理方法》。
《办法》共14条,包括转世原则、转世条件、审批程序、违法处罚等方面内容。《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将活佛转世管理具体化,标志着我国对藏传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办法》第三条规定活佛转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其次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第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的场所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办法》规定,根据活佛影响的大小,转世活佛的审批权限分四级,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未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所谓转世活佛,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新京报》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