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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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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直管”应推而广之

·杨进春·

读完《期望工会干部公选直管》(本报8月2日刊登)一文,笔者感慨万分。山西临汾于7月1日已拉开了非公企业工会干部“公选直管”试行序幕,这有力地说明了工会组织在企业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会法》的一个新举措。为此,笔者为实施工会干部“公选直管”叫好。

公有企业虽然与非公企业在性质、地位上有所区别,但在管理程序上是一脉相通的,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均属规范的范畴。公有企业更应成为贯彻“两法”的典范,可实际上并不是那么规范,倒像是“雾里看花”:一些违法决策、违法运作困惑着企业工人,矛盾和问题只不过还没有非公企业那样突出。虽然公有企业的工会组织都很健全,但仍存在一些缺憾。尤其是在职工维权方面:职工的维权意见不能得到有效反映,分配制度“捂着口袋”形成,民主监督成为过场;职工同工不同酬,超时工作熟视无睹,加班工资可有可无,福利待遇难以落实。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若是向监管部门反映或民告官,除非自己不想在企业里“混”了,加之谁能容忍“吃谁饭砸谁锅”的勇士呢?因为,公有企业的工会主席大都是任命(或是兼任)的,工会组长是指定的,工会代表也是逐级提名的。所以,工会组织很难行使其维权的基本职能。

实行企业工会干部“公选直管”后,可从根本上解决“端碗吃饭、看脸行事”的弊端。不仅对非公企业要试点,而且对公有企业也应该这样做,让非公企业、公有企业同在一个维权的平台上,使企业的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法行使好工会的权利,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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