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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9月10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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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有什么不同

日前,西安某公司麻国万手持申诉信到工会和本报反映说:他是1987年顶替父亲接班到公司当工人,1995年办理了停薪留职。2007年他到单位要求上班工作,劳人科干部答复说:“你早已被单位除名了,不能考虑为你安排工作”。为此麻国万多次到主管上级部门上访,人家答复是:“经了解你已被单位作开除处理,上级不能再管了”。到底为啥把他开除了,他一点也不知道,也没有见到任何人找他谈过话,更没有见到任何书面通知。为了把问题弄清,西安市总接访人员与单位工会负责人联系,该单位工会答复说:“在前几年单位登报把麻国万除名了,他早就和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接待人员说:“对职工除名没有履行处理和送达程序,直接登报除名是违法的,请你们把处理决定叫我们看一下”。次日,单位派两位同志拿着2000年对麻国万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到市总,接待人员看过后感到,同一问题由于没有按照有关程序处理,所带来的后果各自说法不一,导致不该出现的问题而久拖不决,致使本人四处上访。

记者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对人的处理应慎之又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否则对单位、对个人都会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伤害。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都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段。但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后两者均属于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区别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解除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除名、开除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职工一方无权行使,只要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开除处分或除名处理的,用人单位就有权作出开除或除名处理的决定。(2)解除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意愿一致的表现,如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开除与除名则是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做出的强制性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之间也是有关系的,如合同制职工严重违反纪律或旷工达到一定程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给予开除或除名,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应注明解除合同的原因是被开除或除名。(赵延祥 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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