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提出辞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日前,西安某国企职工郑常到西安市总工会上访咨询,他是2001年5月与单位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听说单位近期要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加之他对车间领导的工作方法看不惯,想辞职离开这单位另谋职业。因劳动合同上未约定有违约事项,故无须考虑有违约赔偿问题。今来咨询,如果我提出辞职能否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依据郑常提出的问题,《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肋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原劳部发[1996]359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0日公布施行的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由此可以看出,郑常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在正常的履行之中,单位并未有上述违规事项,故自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赵延祥 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