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她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西安某信用社营业员张丽,1995年2月应聘到该单位。当时,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元,根据每季度营业收入额评奖一次。此后,每年续签一次一年期合同。12年来,单位一不给张丽增长工资,二不给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今年初,曾为办理社会统筹事项,张丽多次向领导提出要求,但都得不到解决。一气之下她写了辞职报告,领导批示同意辞职,但一分钱的补偿也不给。为此,她想不通。想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裁决。她认为:因单位不执行国家政策,有意克扣她应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迫使她申请辞职。为此她来信询问:要求单位为她补办社会保险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能否给予经济补偿?
张丽同志反映的问题,在现实中,不少单位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对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经济责任,而采取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安市信访室的工作人员赵延祥,他作出了解答。
一是《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年龄、工作能力、技术高低等可选择与劳动者签订短期、长期、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做,有利于用人单位用工的相对稳定,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技能。二是用人单位一年与员工续签一次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随意解除、终止合同时单位少承担甚至不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三是《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然而,某城市信用社与员工张丽,已建立劳动关系12年,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员工依法应享受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而无法享受,此做法属于侵权行为。四是从1995年以来,依据劳动行政部门文件规定,各企业单位大都是1—2年晋升一次工资,但该单位却在10多年里,非但不给员工晋升工资,且至今每月还是发给350元的工资,这远低于西安地区54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事实,张丽多次向单位领导提出,要求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及晋升工资,领导不予采纳,迫使其提出辞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中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张丽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给予裁决是正确的。
本报记者 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