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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10月25日
职业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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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失职患者摔伤 法院判管理公司部分赔偿

50多岁的石先生称其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因护工护理不周而摔伤,因此将护工的管理公司以及就诊的医院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上午获悉,丰台法院判决管理公司赔偿石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8595.94元,并判决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6月5日,石先生因头痛昏迷到北京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脓肿,并于当日在该院住院治疗。住院当天,他儿子与北京某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委托该公司护工负责全天护理。另外,该管理公司与医院签订临床陪护合同书,医院同意管理公司在该院开展住院病人日常生活护理经营业务,由医院按照各项管理规定对护工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由管理公司按照规定向医院交纳管理费用。

2006年8月18日,护工陪石先生在医院花园遛弯时,石先生摔伤,造成骨折。经过1年多的治疗,石先生病情好转,并于2007年10月13日出院。石先生认为,由于护工和医院的医护人员未尽到相应的护理义务,致使其摔伤,应赔偿其损失17051元。

庭审过程中,管理公司辩称,石先生是在追车过程中摔伤的,不是护工造成的,应由石先生自行承担责任。医院也认为,石先生摔伤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先生在医院散步时发生摔伤事故,与其自身未注意安全有关,故其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是,护工未完全履行护理义务,因工作失误造成石先生摔伤,应由其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医院与管理公司具有合同关系,并且医院收取了相应的管理费,所以医院对于管理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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