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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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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本月启动

本报讯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从本月开始启动实施,这标志着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得以建立。

根据《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和《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都属于管理范围。保证金启动支付后,责任单位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与之建立施工合同的建筑企业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银行的专户预存保证金的凭证,未出示保证金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建筑企业有以下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所建项目不予办理后续建设手续:一是细则实施后,拒不预存保证金的;二是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拒不补存的;三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 (李茗 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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