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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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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重在落实

·纪卓瑶·

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全文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自1994年带薪休假被写入《劳动法》,十余年后终于有了一个《草案》。带薪休假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这对广大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件令人欢欣鼓舞的事。但我们必须意识到,如何落实“带薪年休假”才是一个大问题。

众所周知,现在中国企业最不缺的就是人。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日益加剧,劳动者也越来越失去了话语权。虽然《草案》明确了对不休假者的“补偿”办法和对违规单位的“处分”办法,但在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的格局中,“饭碗”毕竟比“带薪休年假”权和“补偿”重要。倘若企业不安排员工带薪休假,员工谁有胆子伸手讨要?企业知法犯法、装聋卖傻,员工敢怒而不敢言,“补偿”办法和“处分”办法岂不等于虚置?

所以制度的设计者必须考虑到我们的具体国情,一方面要设置更为严厉的惩处办法,让违法者不敢漠视法律;另一方面应跳出“民不告官不究”的思维定势,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有偿举报、定期检查、行政问责等机制。否则,“带薪年休假”制度再好,最终也可能成为“镜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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