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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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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批准《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本报讯 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今后,西安市城市供水将以地表水为主,公共供水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地下水工程,在满足城市供水需求和确保地下水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按年度供水调度计划确定的指标取用地下水。《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今后,西安市人工湖泊注水、新建造纸企业以及发电、供热等需要大量用水的工业建设项目,不得开采地下水。开采矿泉水的,应当在勘测基础上由矿管部门签署鉴定结论后报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开发利用地热水应当控制开采量和限定开采井距,防止水源枯竭和井间取水相互影响。地热水的开发使用权将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

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销售地热水。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热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者,吊销取水许可证。同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同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 本报记者 薛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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