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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7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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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家喻户晓

编辑同志:

2007年12月24日,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称,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重庆晨报》12月25日)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笔者以为,对于这样体现人性化,有利于弱势群体利益的赔偿原则,相关部门应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工伤事故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在医院工作,经常要涉及“鉴定工伤”的相关检查,发现工伤者往往不清楚有这样的责任原则,有些用人单位以工伤者自己有过错为理由,不给赔偿,或少给赔偿、拖欠赔偿,很多工伤者也因为自己的“过错”,对赔偿失去了“底气”,自认倒霉了事,权益因此受到伤害。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工人出了事情之后,热衷于找他们的“过错”,用一种极端苛刻的标准来套“过错”,“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其实很多所谓的“过错”并不是劳动者自己造成的,一些用人单位原本工作程序就不规范,安全工作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如同儿戏,这原本都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可最后,都推给了出事的劳动者,成了不赔偿的理由。

实际上,强调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可以促进雇主主动改善劳动环境,清除安全隐患,因为只要发生过错,他们都得赔偿。这样一来,雇主就不会只顾生产忽略安全,安全意识将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好的法律需要宣传,需要深入人心。我希望这样的工作,不仅只有发通知这种形式,它更需要“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方式一起作用,以各种传媒为载体,把这种人性化的理念深入到劳资双方。 (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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