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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9日
一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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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146、劳务派遣公司转包劳务人员合法吗?

解答:劳务转包是一些自身规模小、地方分支机构不健全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跟所谓“合作伙伴”、“外包联盟”等相互合作互为代理,从而层层转包劳动者的现象,劳务转包带来了大量潜在的劳动纠纷。

比如跟客户签订了派遣合同,客户在C地需要A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小王,但是A公司在C地没有设立自有分支机构,没有招工权也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于是A劳务派遣公司通过B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小王,再派到A派遣公司,再由A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出现扯皮现象,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条规定即表明,坚决禁止转包劳动者。该法实施后,可能将使一大批不正规的劳务派遣机构因此退出市场。

147、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促使用工单位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可见,从程序到实体上都已完成了因用人单位的行为使履行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责任追究机制。

148、何种情形下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注: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149、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1、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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