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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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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本月底是补签合同的最后期限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4日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用人单位在用工时仍不签合同的行为发出警告。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称,本月底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用人单位如果逾期将要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

小王是四川来沪的农民工,在一家石材加工企业工作快两年了,单位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厂里依旧没有任何动静。日前,他问厂里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厂长回答说:“你又不是上海人,不要签劳动合同。再说了,签不签有什么关系?工资终归不会少你的。”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分析说,该单位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无论是本市劳动者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要是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既然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单位聘用小王快两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应该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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