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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1月21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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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解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期限

日前,有媒体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给劳动部的答复中明确劳务派遣的期限禁超半年。此消息一出,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用工企业及劳务派遣企业的高度关注,甚至某市人力资源同业公会紧急上书法工委,恳请重新审议、审慎出台。劳务派遣期限禁超半年,是不是针对所有的派遣岗位?又会不会最终成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又一道“紧箍咒”呢?各家看法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解释说,劳务派遣期限禁超半年是对劳务派遣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中的临时性用工的解释,设定初衷是为了避免某些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至于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是否也需要同时受到临时性岗位派遣期限的限制,到目前为止,法工委和劳动部还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中国劳动争议网总经理,国内首位具有世界500强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劳动法专家程向阳先生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期限禁超半年是对临时性用工的解释,不要把对临时性的限制错误地理解为对劳务派遣用工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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