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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3月11日
社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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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完成

集体协商将成为工资增长机制

“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听到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路时,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很振奋,“这是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第一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前天在列席工商联界别联组会议后表示,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制定的《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完成,我国将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政策通过法律化确定下来。

据张小建介绍,目前《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经完成,正在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征求各方意见。“作为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工资条例》属于法律体系中第二个层面,即国务院法规。”

当被问及《工资条例》和工资法的关系时,张小建说,我国制定法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先由人大制定相关法律,为了将其具体化,需要国务院出台条例法规。另一种是先由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推行政策的实践,等时机成熟再进行立法。《工资条例》和工资法的关系便属于后者。

对于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张小建表示,工资集体协商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将借鉴外国经验,并将其写入《工资条例》。“我国将稳步落实工资集体协商政策,并将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法律化,职工工资水平的形成和增长将由企业和工会双方谈判确定。”张小建说,由于我国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工资集体协商需要逐步推进。

近日有媒体称,五年内工资集体协商将覆盖所有企业。对此,张小建并未明确表态。但他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部门已经在全社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全社会推广并不是指每一个企业都要单独进行集体协商。”张小建说,在工资集体协商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建立区域性的、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地域性的、行业性的工会和商会进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副所长杨宜勇研究员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个方向。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阶段性供大于求,很多企业压低一线职工的工资。而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不可能再像计划经济时代,在微观层面规定企业的工资,只能通过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因此,解决一线员工工资长期得不到增长的问题,除了政府出台政策保障外,现在还需要企业职工改变过去的观念,通过工会主动和企业进行谈判协商,运用工会为自己伸张合法权益。 (好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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