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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4月01日
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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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生了劳动争议之后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谈几点认识和建议:

一、如何择业,择业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全面了解企业情况。通过走访劳动保障相关部门,了解和掌握企业近年来的投诉情况,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自己所选企业在原来职工心目中的印象,评定出该企业在自己心目中的等级,进而决定自己选择还是放弃该企业。

其次,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同时,劳动者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对劳动合同进行内容审查,即审查劳动合同中有无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者要存留劳动合同,以备发生劳动争议之用,虽然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证明身份,但从证据效力上讲,劳动合同的证明力更强。

再者,要掌握好具体试用期限。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和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从目前企业实际情况来看,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不一致,也是符合实际的,但针对每位劳动者而言,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择业后在岗时应注意的问题。

选择好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劳动者顺理成章的成为企业职工。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与用人单位是一种平等诚实的关系。但作为劳动者个人在劳动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被企业视为内部法则,企业以此约束职工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但劳动者切记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前提条件,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过公示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如发生劳动纠纷将此类规章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在违反规章制度时,仲裁诉讼时败诉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劳动者要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准确把握仲裁期限。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首先要把握好仲裁的期限,使解决纠纷的期限在仲裁时效之内。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仲裁申请。

三是明白自己的工作时间。每个劳动者无论做什么工作,一定要清楚和明白自己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部还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对各类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做了具体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了解掌握自己的工作时间,最大限度地做到自我保护。

三、劳动者离岗时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者离岗的原因很多,除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风险外,其它不同的原因,不同的行为,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与用人单位协商,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此类情况企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包括用人单位出资招录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终止合同,赔偿方式同上。二是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三是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积极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关证据,增加胜诉筹码。

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还得依靠劳动者本人法律意识的提高,用人单位人员素质的提升,社会法律制度的健全。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并给予积极的引导,为劳动者真正当家作主。 (崔晓红 强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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