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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4月02日
一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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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诸多亮点凸现为普通劳动者维权

4月1日,某建筑企业的员工李胜娃前来本报工会维权新闻部上访反映:“要是劳动仲裁不收费就好了”。

原来他对单位把他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时,要缴500元现金才能立案,他因无钱立不了案,跑来吐露实情。当记者告诉他,他的这个愿望到下月一日就可以实现了时。他高兴地说,那就太好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53条明文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不仅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原先处理劳动争议的一些法律法规相比较,更有诸多亮点凸显该法能更好地为普通劳动者维权。

延长了维权时效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这一时效当事人即被视作权利放弃。而自《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不利劳动者维权的。因为许多劳动争议案都是用人单位想方设法、故意拖延超过60天后才让劳动者知道,待劳动者依此去找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时,又因超过时效60天而不予受理遭拒,从而丧失维权机会。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比原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60天延长了10个月,非常有利于劳动者维权。

缩短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限

《劳动法》规定:从当事人申请到仲裁机构认可受理的时间为7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这样前后加起来需要97天。

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后加起来是65天。这样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限就缩短了32天,整整快了一个月,对劳动者维权非常有利。

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即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定案件,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非常有利于劳动者省去诉讼这一费时环节,尽快解决争议,节约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特别是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来用人单位就已经拖欠或克扣了劳动者几个月的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费已经没有着落,如果仍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进行,劳动者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拿到工资,而规定先行裁决程序对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事项先行做出裁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

消除了劳动者拿不出相关证据的后顾之忧

在劳动者上访的案件中,许多情况下上访者是拿不出证据的。如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还在用人单位手中;再如领工资签字的花名册;用人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等,劳动者是拿不出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样就消除了劳动者拿不出相关证据的后顾之忧。

依据调解协议书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为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提供了一条维权渠道。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为贫困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立案铺平了道路,这是最大的亮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这些亮点,充分凸显出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法根本宗旨。广大劳动者一定要学习维护自己权益的各种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维权的前提是要知法、学法、用法。这样,在发生劳动纠纷争议时,就可以运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更好地为自己维权。

(郝振宇 邹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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