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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4月14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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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制”得靠政府喜中有忧

河南省洛阳市工会在一次调查中发现,企业中普遍存在“只见企业效益增不见工资涨”的现象,于是便将相关的报告提交给市政府。在洛阳市下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后,工会力推“工资协商制”,预期今后洛阳的职工工资将年均递增3%—18%。(4月3日《河南商报》)

洛阳市工会的做法令人感佩,因为这才是工会真正应该做的事!长期以来,不少地方的工会对职工薪酬偏低的问题不闻不问,却整天热衷于搞一些歌咏比赛,评选最佳员工之类本来应由企业方面组织的活动,完全是属于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洛阳市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协商加薪”,这是向工会本色回归的正确一步,值得充分肯定。

不过,综观整个报道,我觉得洛阳市工会的做法也是有隐忧的。这份隐忧就在于,工会在推行“工资协商制”时,过于依赖政府的支持了。工会向政府报告并以政府文件作为行动的基础的做法,相当于把否决权主动送给了政府。这固然是目前“工资协商制”成功的关键,但也很有可能成为其未来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什么这么说呢?道理很简单,因为政府要追求的目标太多了,它不可能长期把给职工涨工资作为自己压倒一切的最重要的任务。一旦政府的注意力转移,或者政府认为工资的增加已经影响了“招商引资”,或者老板们给政府施加了更大的压力,则政府就很有可能撤回对工会的支持,届时工会将如何应对?

实际上,洛阳市政府支持工会力推“工资协商制”能够成为新闻,这本身就说明,政府对工会的支持是“非常态”的,大部分秉持发展主义的地方政府,出于对“破坏投资环境”的担心,通常会对“工资协商制”持消极态度,这也是这一制度长期未能被普遍推广的一个根本原因。

所以从长远来看,工会要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扮演好职工合法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就必须要考虑提高自己依法采取行动的能力,不能老是离不开政府这根拐棍。

其实,我国法律为工会独立地进行维护职工利益的活动,已经开辟了广阔的道路。“集体谈判权”等,都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工资协商制”也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0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明确支持,工会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无论是不是有政府文件,都理直气壮地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展开工资协商行动。

正确的做法也许应该是这样的:工会在为职工争取利益的时候,要力争政府的支持,但并不把政府的支持作为绝对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要努力提高自己依法采取行动的能力,提高自己在职工当中的威信,只要坚持这样做,再假以时日,则工会必将能够成为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建设性力量。 (郭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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