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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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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听听劳动者的意见

成露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5月8日晚间开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全文公布仅几个小时后,便引来上千网友的跟帖和留言。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人们热议的焦点普遍集中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上。细看《实施条例(草案)》,不少劳动者深感“有喜有忧”。

喜的是,《实施条例(草案)》就此前劳动者关心并引发阵痛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怎么算”加以明确,这也是针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而采取的“工龄归零”对策和做法的坚决回应。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毫无疑问,针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清晰界定,给劳动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实施条例(草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和最令劳动者担忧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解除的几种情形。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都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几条规定,可以说给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打开了方便大门,赋予了资方很大的权利。也许,这是平衡利益各方的产物,但它削弱了这部法律向劳动者利益倾斜的力度。因为,现实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和侵权现象表明,一句轻松的“不能胜任工作”就能打发许多劳动者在“付出黄金十年、二十年后”卷铺盖走人。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谁来鉴定是不是能胜任工作?当“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成为资方降低劳动成本的通用规则,“胜不胜任工作”似乎更多完全由资方掌握和裁量。这几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模糊规定,无疑给了资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巨大的操作空间。有的劳动者甚至认为“如果出台这几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形同虚设”。

作为一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一部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绝不能在资本喋喋不休的鼓动下,削弱向劳动者权益倾斜的力度。多听取、多吸收一些劳动者的意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和长远来看,显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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