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免道歉应成监督标杆
南木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北京市一中院在判决中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
可以说,法院的这段判词堪称司法保护舆论监督的经典之词。但让人遗憾的是,我国大部分法院没有或缺乏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而对舆论监督进行保护的意识和程序设计。据统计,我国媒体遭起诉时的败诉率是69.27%,而美国媒体的败诉率仅为8%。这揭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所面临的困扰。
事实上,不允许媒体出错,跟不允许司法机关逮捕嫌疑犯一样,都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不仅仅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更是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但媒体调查能力有限,不免受客观因素制约,无法百分之百地反映过程和细节。对此,前国家安监局局长李毅中曾说:“媒体不是中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
由此想到了被法学界奉为经典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民权组织声援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广告《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并谴责包括蒙哥马利市对黑人民权运动的镇压。蒙市负责警察工作的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认为广告是对他的诽谤,遂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败诉,但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一、二审判决,确认尽管这一广告中的某些说法不真实,但《纽约时报》对沙利文不构成诽谤,在批评政府官员时,媒体应该有一定的豁免权。
事实上,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可见舆论监督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公众权利。那么,对于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就应该持保护和宽容的态度。而对新闻媒体宽容,要特别表现在媒体进行批评监督时,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出错。唯此,才能建构一个负责任,敢做敢言的新闻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