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公职律师面临“于法无据”尴尬
数年来,公职律师面对老人、儿童、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司法救助时,他们履行救助之责;当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各项权利被剥夺时,他们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2008年6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律师法》中“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让公职律师尴尬不已。
弱势群体的贴心人
“走进我们这个门的人,大多是怀着最后一线希望而来,如果我们做得不好,他们就会失去最后的希望。”律师常明传的话道出了许多从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心声。
常明传是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公职律师,当年为76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场景至今让她记忆犹新。
那是2005年11月30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大厅突然来了一群农民工。一进门他们就“扑通”跪下了一大片,把常明传及在场的工作人员吓了一跳。
据了解,这些农民工给香港在京的一家企业做装修工程,他们整整干了一年老板却不给工钱,更打不起官司。当农民工听说北京有无偿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便来到此处,由于没钱坐车,几十个人当天夜里三点钟出发,一路从几十公里外徒步走来。农民工们说,这里是他们最后的希望。
在常明传的无偿帮助下,76名农民工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尽管案件的审理一波三折,但是农民工最终拿到盼了一年的“血汗钱”。
对76名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只是公职律师代理的一起普通案件。据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数据,数年来该中心共接待来电、来访咨询14万余人;提供法律援助6102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138万余元。
这样一串数字是耀人的,它证明公职律师在为弱势群体维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公职律师的尴尬
谈到公职律师今日之困惑,应先简单回顾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脉络。
1979年,司法部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各地陆续出现20多家“法律顾问处”,全国有200多人进入这些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这一时期,律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由政府发放。
1988年3月,律师制度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官办改为“合作制”,改变了律师事务所为官方机构的历史。律师职业与国家公务人员相剥离,律师开始走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一大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职律师走上工作岗位。
2006年,司法部向全国总工会机关10位律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全国首批工会公职律师正式亮相。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律师法》,该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指出,分散在政府部门各个岗位的公职律师有着双重身份,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与现行的《律师法》“国家机关的现有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相冲突,这是公职律师面对的最大法律冲突。
为此,王进喜呼吁,国家应当尽快把公职律师制度纳入法律的轨道,正视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制化水平,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王健)